党支部欠下劳务款,应当谁来还?
近期,行唐县人民法院成功调处一起因拖欠劳务款、村委会与村党支部互相推诿的劳务合同纠纷案。
2014年9月,行唐县某村俩农民,经原村党支部书记的安排,为村两委办公室砂房顶,铺地砖、垒院墙、安铁门等工料费共计12500元,因当时村里经济困难,为及时给付,就有原村支书出具了欠款条,并加盖了村党支部公章,之后不久,村干部进行了调整,俩农民曾多次向村委会索要,村委会以该欠条非村委会出具为由,拒付此款,为此,两位农民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
今年5月17日,法院受理此案后,通知被告村委会主任到庭应诉时,该主任以欠条为党支部出具,应由党支部偿还为由,拒绝签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在6月15日公开开庭时,被告该村民委员会仍未到庭参加诉讼。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让当事人尽快拿到应得的劳务款。办案法官曾多次找该村主任做其工作,讲法说理,但由于该村新旧班子干部之间矛盾较大,村主任始终坚持“谁办的事谁出钱”的观点,对法官的好言相劝置之不理。法院只好依法判决:村党支部作为基层党组织,为村两委办公场所修整所从事的民事活动,村委会应承担民事责任,党支部不是适格的民事诉讼主体,不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被告欠原告工料款12500元,有原村支部书记出具欠条以及在法庭上的证言和施工现状,可以认定。被告村委会以欠条系党支部出具,村委会不负偿付责任为由,拒付该欠款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被告行唐县某村民委员会偿付原告工料款12500元,利息自2014年9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尽管判决已出,法官没有放弃最后的努力,在送达判决书时,再次做该村主任的工作,再次讲法说理,再讲利害关系,该村村主任被法官执着为民的办事精神所感动,表示服从法官的劝说:“判决别发了,我们和解,给他们欠款可以吗?” 办案法官见其态度转变、认理服法,就再做原告方当事人的工作,最终,双方相互谅解并达成协议:村委会一个月以内偿还两原告劳务费12500元,其它互不追究。双方握手言和,一场相互推诿的劳务合同纠纷案在办案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就此了结。
行唐县法院 范吉英 刘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