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亲生子也要获刑!
为了得点钱,卖掉自己亲生骨肉,触犯了法律底线,近日,被行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四川籍阿某怀孕后,按照收买人的要求,来河北省行唐县生育孩子,孩子出生后,以54000元卖给了行唐县杨某(另案已判),阿某得钱40000元。事发后,凡参与此案的一干嫌疑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均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2017年7月,此案起诉到行唐县人民法院,该院少年庭公开开庭审理阿某拐卖儿童一案。阿某参与拐卖儿童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了拐卖儿童罪的犯罪。被告人阿某当庭表示:“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但因她家庭困难,听人说让她把孩子送给别人,让别人给她点钱,不知道这个事是违法的。请求法庭对我从轻处罚”。最后,经合议庭合议后,根据阿某得犯罪事实和认罪态度,做出了上述判决。
此案告诉我们,拐卖儿童罪,罪与非罪是有明显的界限区分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一)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的手段,生育后即出卖亲生子女的。(二)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财产将亲生子女“送”给他人的。本案中,阿某在生育孩子之前便通过中间人介绍为孩子找了人家,并且按照收买人的要求来行唐生育孩子,出生后立即将孩子出卖并受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财产40000元(据查:阿某原籍当地县政府网公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全县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185元,全县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031元)。为此,法庭认定阿某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构成了拐卖儿童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行唐县法院政治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