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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唐县法院:民告官案件的四种调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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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范吉英、李隆幸  发布时间:2018-01-17 10:23:12 打印 字号: | |

行唐县人民法院

民告官案件的四种调处办法


在行政审判工作中,行唐县人民法院行政庭,根据多年来的工作实践,在化解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矛盾方面,总结了四点调处办法,并有效的运用于审判工作之中,2017年该庭依照四点做法,8起疑难行政案件得以调撤,占全年受理案件的三分之一。

在行政诉讼活动中,些行政争议单纯的通过法院判决来处理往往达不到较好的社会效果,出现了“官了民不了,案结事不”的现象。针对以上现象,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化解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矛盾,通过工作实践和探索,该庭摸索出四点做法:

、严格审查。在受理案件的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确有明显问题或错误的,法官要先行与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沟通,让行政机关事先明白其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或不当之处,以掌握协调工作的主动权。

二、认真鉴别。法官在协调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第三人的意见,通过认真分析、仔细甄别,发现问题的症结所在,并依照案件的类别和具体情况,找准行政争议案件的关键点和切入点,采取灵活的协调方法,从而更有效的化解行政争议。

三、借助外力。在与行政诉讼各方当事人沟通不便时,我们可以向其所在的上级部门、基层组织、亲朋好友、委托代理人讲明其中的利害关系,以便通过他们来帮助法院做好相关人员的协调工作。

四、及时汇报。在处理涉及到县域经济建设、发展的案件时,要将案件的具体问题或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以便借助各方力量妥善处理,化矛盾纠纷

上述做法,能够使原告认识到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正确性,而自动申请撤诉;或是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积极主动的履行、改变或撤销先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使得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从而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来源:行唐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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