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唐县人民法院
民告官案件的四种调处办法
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有些行政争议单纯的通过法院判决来处理往往达不到较好的社会效果,出现了“官了民不了,案结事不结”的现象。针对以上现象,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化解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执法机关的矛盾,通过工作实践和探索,该庭摸索出四点做法:
一、严格审查。在受理案件的审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确有明显问题或错误的,法官要先行与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沟通,让行政机关事先明白其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或不当之处,以掌握协调工作的主动权。
二、认真鉴别。法官在协调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第三人的意见,通过认真分析、仔细甄别,发现问题的症结所在,并依照案件的类别和具体情况,找准行政争议案件的关键点和切入点,采取灵活的协调方法,从而更有效的化解行政争议。
三、借助外力。在与行政诉讼各方当事人沟通不便时,我们可以向其所在的上级部门、基层组织、亲朋好友、委托代理人讲明其中的利害关系,以便通过他们来帮助法院做好相关人员的协调工作。
四、及时汇报。在处理涉及到县域经济建设、发展的案件时,要将案件的具体问题或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以便借助各方力量妥善处理,化解矛盾纠纷。
上述做法,能够使原告认识到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正确性,而自动申请撤诉;或是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积极主动的履行、改变或撤销先行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使得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从而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