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唐 一起恶势力团伙案件 今日宣判
2018年8月29日上午,在行唐县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团伙刑事案件,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宣判
由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增某、杨二某、盖立某、候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郝进某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一案,经行唐县人民法院2018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自2015年夏天以来,高增某、杨二某、盖立某等四人在行唐县玉晶玻璃厂附近,以向路政部门举报拉玻璃货车超载、对货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方式,向过往的货车司机强行多次索要“带车费”或强迫货车司机到其私自经营的油罐车加高价油。2017年5月份,郝进某、候某等四人见高增某等人获利快,就通过对高增某等人油罐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方式强行加入。在四人加入后,强行索要的“带车费”从原来的每车30元、50元,涨到每车100元、200元不等、不交带路费的车辆,每辆货车每次至少加四、五百元柴油,该行为一直持续到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郝进某还参与了一起持械聚众斗殴犯罪案件,致人轻伤。被告人高增某、杨二某、郝进某、盖立某、候某形成了组织成员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持续时间较长,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公开开庭
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合议庭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高增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二、被告人郝进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三、被告人候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四、被告人杨二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五、被告人盖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六、五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或追缴。
开始宣判
此次庭审宣判,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扫黑办、各行业代表、县电视台、行唐周报、行唐发布等新闻媒体以及被告人亲属等数十人参加了旁听庭审,见证了案件审理、宣判的全过程。
旁听
(行唐县法院 范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