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行唐县一村民高某,因相邻关系一案,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行唐县人民法院审理,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截止发稿时,已经超过上诉时限,被告人未提出上诉。
案件审理之中
行唐县独羊岗乡高某,与原告刘某三家为前后排邻居,按乡村规划,中间有一条东西走向的集体道路。后高某建房时在该道路上垒砌砖墙建门洞作为自家宅院。2006年12月行唐县建设局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高某自动拆除侵占集体道路上的非法建筑物。经当事人申请,2008年行唐县人民法院开始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进行了多次强制执行。但每次执行完毕,高某又擅自在此道路上堆放杂物还重建门洞。2012年,刘某等三家以高某影响其三家正常排水、生活通行等为由,将高某起诉至行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4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禁止高某今后在三原告房后堆放杂物影响三原告房后排水,保证该道路畅通。判决生效后,被告高某不但不履行义务,仍然我行我素,继续在此堆放杂物。经原告方申请执行,行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3日强制执行,将刘某等三家房后的砖块等杂物进行了彻底清理。后高某在法院强制执行后又多次在原告房后堆放杂物、垒砌砖墙等,影响排水,并在集体道路上垒墙并再建门洞,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正常执行。
2013年春时任院长梁锁山到高某家做工作
期间,只因高某侵占集体道路,影响前排三家的排水及通行,引发了一系列信访案件,乡里、县信访工作人员曾多次做其工作,高某不但不回头,仍是自持己见,我行我素,法院执行人员、工作人员前脚离开,他后脚再堆放重建,多次反复,抗拒执行。此案移送给公安机关后,经侦查,高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1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7日县公诉机关向县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8月8日被县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后决定逮捕。
对争议道路上的杂物进行彻底清理
执行局长彭立勇在执行现场作高某工作
2019年元旦前行唐县人民法院对高某犯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经审理认为:因被告人高某在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内没有主动履行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就该民事判决书及行政裁定书确定的义务进行了多次强制执行。被告人明知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是违法行为,但其在人民法院多次强制执行后,又屡次在本案涉及的排前道上堆放杂物并重建门洞等,导致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属情节严重的情形,损害了人民法院裁判和执行的严肃性,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司法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受到法律的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称其无罪的辩解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人民法院不予采纳。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行唐县法院 范吉英 赵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