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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唐法院|法官讲堂】第6期:谈担保之变,论调解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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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4-27 15:48:09 打印 字号: | |

4月26日,行唐县人民法院第6期法官讲堂由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军平担任主讲人。杜军平专委以“法典时代下担保制度的变化”为主题,结合审判实际,与全体干警进行学习、分享与讨论。

杜专委讲到,民法典和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实施以来,我国的担保制度已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一、根据性质区分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与民法典总则概念有效衔接。(《民法典》第683条)

二、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686条)

三、保证期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民法典》第692条)

四、删除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消灭。(《民法典》第693条)

五、债权人转让债权应通知保证人,否则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民法典》第696条)

六、删除原司法解释关于连带共同保证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追偿的表述。(《民法典》第700条)

同时,结合自己多年办案实际,杜专委提出一个问题供大家思考:民事案件中有一个原告和两个被告,其中一个被告为担保人。民事调解书中是否可以写明承担保证责任的被告有权向另一个被告追偿。若可以写明,则会大大提高调解率,节约司法成本,减少当事人诉累。针对这一问题,全体干警展开热烈讨论。虽未形成一致意见,但已初见轮廓,这对以后的调解工作大有裨益。

杜军平专委指出,民事案件形态各异,我们要学会用法律来评判案件,不能被案件表象所迷惑。运用各种方法,化解矛盾与纠纷,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行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