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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唐县人民法院防范打击虚假诉讼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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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07-06 15:17:36 打印 字号: | |

为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诚信有序,现警示如下:

一、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或者规避法定义务,恶意串通、虚构事实或者伪造证据,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利用虚假仲裁裁决、公证文书等申请执行,企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判决、调解或者执行法律文书,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二、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对参与虚假诉讼的个人、单位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拘留期限为15日以下。

三、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1、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2、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3、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担保义务的;

4、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5、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6、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

7、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8、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9、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五、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虚假诉讼罪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

1、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

2、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

3、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4、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

5、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处罚的;

6、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六、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虚假诉讼罪)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秩序是司法机关始终关注的重点工作。在此,行唐县人民法院再次郑重提醒各诉讼参与人诚信诉讼,切莫以身试法,远离虚假诉讼!

 
责任编辑:政治部